尊敬的盘山安泰村镇银行客户:
为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,我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《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》(中国人民银行公告[2024]第11号)相关要求,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:
一、适用范围
我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(LPR)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房贷业务。
二、利率定价调整规则
(一)存量房贷利率加点值高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时,可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。重新约定的加点值不低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,且不低于重新约定时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(如有),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、客户资信情况、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。
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=人民银行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-上季度各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。
(二)重定价周期,即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随定价基准(LPR)调整的时间间隔,可选择三个月、六个月或一年。新的重定价日从原合同重定价日起算,按每满三个月、六个月或一年的对日确定,即重定价周期选择三个月的,每年有四个重定价日;重定价周期选择六个月的,每年有两个重定价日;重定价周期选择一年的,每年只有一个重定价日。重定价周期调整后,原合同重定价日在某周期的对应月份无相应对日的,以当月最后一日为重定价日。在借款合同期内,重定价周期只能变更一次。
(三)固定利率个人住房贷款或采用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个人住房贷款,如需申请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定价条款约定,须先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(以下简称“固定转浮动”)。转换时,加点值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。转换成功后,在贷款剩余期限内,不能申请转回按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定价。
三、办理方式
自公告发布日起,我行开始线下受理符合条件客户的申请。
四、温馨提示
1、为尊重您的合同权利,保护您的消费者权益,敬请关注人民银行发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,如符合调整条件,可向我行提出申请。
2、利率定价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,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。
如有其他疑问,请咨询贷款服务电话0427-5811008、0427-8517017。
感谢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!
特此公告。
盘山安泰村镇银行
2024年11月7日